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22 條規定,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可向所在地(非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酌予救助,是少數免回戶籍地的社福條款。
Q · 在外地沒錢回家,可以向誰求助?
可向所在地公所申請返鄉救助,不必回戶籍地
依社會救助法第 22 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可向「當地」(即你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酌予救助,不需要回到戶籍地。多數社福項目都要求回戶籍地申請,本條是刻意設計的例外,因為立法時就預想到「人在外地、回不去」的情境。實務上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承辦會評估後酌予返鄉車資及最低限度協助。
錢包被偷、車票丟了、跟團走散、被詐騙騙光、家暴逃出來身無分文,你站在一個陌生城市的街頭,手機沒電、戶籍地在幾百公里外。多數人這時候會想到找警察、找便利商店店員、跟陌生人借錢。但很少人知道第 22 條給了一條最直接的路:直接去當地公所申請救助。重點在「當地」兩個字:你不需要回到戶籍地才能申請,你站在哪個縣市,就可以向那個縣市的公所求助。這是這條跟其他急難救助最關鍵的差別,因為其他類型都規定要回戶籍地。立法者設計這條時,就是預想到「人在外地、回不去」這種情境,於是把申請地點放寬到「當地」。
社會救助法第 22 條為急難救助體系中的「異地救助」條款,規範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得向所在地(而非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酌予救助。其核心特徵在於排除戶籍地申請原則,將緊急援助的受理權交給當地政府,保障人民在外地陷入困境時仍能就近獲得最低限度的返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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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法定文字是「車資返鄉」,但實務上多數縣市會視情況一起核給最低限度的飲食、過夜費用,避免你在等車期間餓肚子或無處可去。申請時不要只說要回某地的車錢,要把整體困境講出來,承辦人員才能依其他配套幫你多撥一些。
可以而且應該拒絕。第 22 條的立法精神就是排除戶籍地要求,明文寫了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如果承辦堅持,請他翻法條給你看,或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轉接縣市社會局。引用條號後仍被拒絕的話,可以要求他出具書面駁回理由。
規範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可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酌予救助的條款,是少數免回戶籍地的社福例外。
指人離開戶籍地、因財物遺失或被害等原因暫時滯留他地,且缺乏自行返鄉能力的狀態。
指你實際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不是戶籍地的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保留評估彈性,依個案困境程度裁量核給返鄉車資及最低限度協助,非固定金額給付。
先報案取三聯單,再到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明說「我流落外地缺乏返鄉車資,依第 22 條申請」。
建議備妥警局報案三聯單作為流落外地、財物遺失或被害的佐證,並說明整體困境。
引用第 22 條請其依法受理;仍遭拒可要求書面駁回理由或撥 1957 轉縣市社會局。
以返鄉車資為主,多數縣市視情況一併核給最低限度飲食、過夜費用,金額依個案裁量。
第 21 條原則回戶籍地申請,第 22 條是向所在地申請的異地例外,適用流落外地缺乏車資情境。
家暴逃離走 113 家暴救援體系為主,第 22 條僅針對返鄉車資,是輔助門票非主要依據。
| 項目 | 第22條 流落外地救助 | 第21條 急難救助 |
|---|---|---|
| 申請地點 | 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 原則向戶籍地主管機關 |
| 適用情境 |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 | 戶內人口死亡、重病、失業等急難 |
| 救助內容 | 酌予返鄉車資及最低限度協助 | 現金救助為主,依急難情形核給 |
| 核心特徵 | 排除戶籍地原則的異地例外 | 一般急難救助主規定 |
救助設施輔助受救助人習藝生產者,應訂定收益計算及分配予受救助人之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
立法理由規定救助設施輔助受救助人習藝生產者,應訂定收益計算及分配予受救助人之辦法,用資鼓勵有工作能力者,樂於從事各項適合其能力生產工作。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項救助無需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與其他急難救助不同,故另予規定。
規定救助設施輔助受救助人習藝生產者,應訂定收益計算及分配予受救助人之辦法,用資鼓勵有工作能力者,樂於從事各項適合其能力生產工作。
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項救助無需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與其他急難救助不同,故另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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