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17 條(遊民之收容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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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7條規定警察發現遊民須通知社政共同處理並協助安置,但遊民有權拒絕,政府只能列冊並提供福利資訊。
Q · 遊民可以拒絕政府的安置嗎?
可以。政府只能列冊並提供福利資訊
依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後段,不願接受安置者,政府僅得「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不能強制送進收容機構。此為民國99年修法新增,確立遊民的拒絕權;但「列冊」代表政府仍負持續追蹤與資訊提供義務,並非放任不管。
深度解讀
街頭的遊民,在你眼中可能是無助的個體,但在法律眼中是有完整自主權的人。這條的核心不是「政府如何處理遊民」,而是「政府能對遊民做到什麼程度,而做不到什麼程度」。警察發現遊民必須通知社政,協助護送到安置機構。但 2010 年修法時加進了關鍵的一句:「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換句話說,遊民有權說「我不要」,政府的義務變成提供選項,不是強制執行。同時這條把六個機關(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勞政)綁進一張責任網,定期開聯繫會報。對家裡有失智走失長者的家屬、對冬天看新聞報導街友凍死的旁觀者,這條都是你可以引用的法律依據,要求政府不要只有事後新聞稿,而是事前主動建構安全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福利機構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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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