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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17 條(遊民之收容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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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2. 2.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 3.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7條規定警察發現遊民須通知社政共同處理並協助安置,但遊民有權拒絕,政府只能列冊並提供福利資訊。

Q · 遊民可以拒絕政府的安置嗎?

可以。政府只能列冊並提供福利資訊

依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後段,不願接受安置者,政府僅得「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不能強制送進收容機構。此為民國99年修法新增,確立遊民的拒絕權;但「列冊」代表政府仍負持續追蹤與資訊提供義務,並非放任不管。

深度解讀

街頭的遊民,在你眼中可能是無助的個體,但在法律眼中是有完整自主權的人。這條的核心不是「政府如何處理遊民」,而是「政府能對遊民做到什麼程度,而做不到什麼程度」。警察發現遊民必須通知社政,協助護送到安置機構。但 2010 年修法時加進了關鍵的一句:「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換句話說,遊民有權說「我不要」,政府的義務變成提供選項,不是強制執行。同時這條把六個機關(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勞政)綁進一張責任網,定期開聯繫會報。對家裡有失智走失長者的家屬、對冬天看新聞報導街友凍死的旁觀者,這條都是你可以引用的法律依據,要求政府不要只有事後新聞稿,而是事前主動建構安全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福利機構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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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