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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10 條(生活扶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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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3. 3.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 4.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規定低收入戶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主管機關 5 日內派員調查核定,補助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Q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要去哪裡申請?補助從哪天開始算?

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溯自備齊文件當月起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低收入戶須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非現居地)申請生活扶助。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5 日內派員調查並核定。最關鍵的是第 4 項:經核准者,補助「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所以申請日、備齊文件日、核准日是三個不同日期,補助起算點是中間的「備齊文件日」,補件拖延會直接減少領取月份。

深度解讀

你以為低收入戶補助是「政府主動關心你」嗎?不是。它是申請制,你不開口,政府不給。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但很多人錯過的細節:你得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他們有 5 天的時間派人來調查你的家庭狀況,然後決定給不給。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 4 項:核准之後,補助是「溯自備齊文件的當月生效」,不是「申請當月」,也不是「核准當月」。這個時間差可能差好幾個月的錢。如果你的文件一次沒備齊,後來才補上,那筆補助的起算點就會延後。很多人第一次跑流程時被退件,覺得「再說吧」,等真的去補件時,少領的那幾個月再也追不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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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規定:「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