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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10生活扶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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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3. 3.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 4.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規定低收入戶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主管機關 5 日內派員調查核定,補助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Q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要去哪裡申請?補助從哪天開始算?

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溯自備齊文件當月起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低收入戶須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非現居地)申請生活扶助。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5 日內派員調查並核定。最關鍵的是第 4 項:經核准者,補助「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所以申請日、備齊文件日、核准日是三個不同日期,補助起算點是中間的「備齊文件日」,補件拖延會直接減少領取月份。

白話解讀

你以為低收入戶補助是「政府主動關心你」嗎?不是。它是申請制,你不開口,政府不給。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但很多人錯過的細節:你得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他們有 5 天的時間派人來調查你的家庭狀況,然後決定給不給。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 4 項:核准之後,補助是「溯自備齊文件的當月生效」,不是「申請當月」,也不是「核准當月」。這個時間差可能差好幾個月的錢。如果你的文件一次沒備齊,後來才補上,那筆補助的起算點就會延後。很多人第一次跑流程時被退件,覺得「再說吧」,等真的去補件時,少領的那幾個月再也追不回來。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為生活扶助的申請程序規範,確立三項核心機制:低收入戶須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屬申請制)、主管機關須於受理後 5 日內派員調查核定、經核准之補助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狀況很糟但戶籍跟現在住的地方不同,要去哪裡申請?

去你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不是現居地。本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如戶籍在彰化但人住台北,要回彰化申請;可先電話確認,部分縣市允許郵寄送件或委託親屬代辦。若長期在外地生活、戶籍與現居家庭狀況有落差,送件時最好主動說明,避免被認定資料不實而駁回。

Q2送件後多久會知道結果?拖太久怎麼辦?

本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須於受理之日起 5 日內派員調查並核定,但實務含後續審查通常 1 至 2 個月。逾一個月未獲通知可致電承辦人員追問,必要時可主張行政程序法上之怠為處分救濟。申請時記得索取受理證明或送件編號,作為日後追問依據。

Q3如果被駁回,補件後再申請會從哪天起算?

從你重新備齊文件的那個月起算,不是第一次送件當月。同樣的家庭狀況,一次備齊與補件拖兩個月,補助金額會差兩個月。若認為駁回不合理,30 日內可提訴願;訴願翻案後,溯及生效日回到原本備齊文件那個月。駁回通知書末尾的救濟教示就是你的時間紅利,多數人看到駁回就放棄,但訴願翻案率比想像高。

Q4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是什麼?

規範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的申請程序: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5 日內調查核定、補助溯自備齊文件當月生效。

Q5什麼是『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補助效力回溯到你把文件備齊的那個月,而非申請當月或核准當月,這個日期決定你能領幾個月。

Q6生活扶助和急難救助差在哪?

生活扶助是低收入戶的持續性補助,急難救助是突發困境的一次性救助,兩者申請依據與性質不同。

Q7生活扶助的主管機關是誰?

受理與核定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Q8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怎麼申請?

確認戶籍地主管機關 → 問齊文件清單 → 一次備齊送件並索取受理證明 → 等 5 日內調查核定 → 不服 30 日內訴願。

Q9申請生活扶助要準備哪些文件?

通常含戶籍謄本、財產所得清單、存摺影本、診斷證明等,實際清單依各縣市規定,務必一次問齊一次備齊。

Q10生活扶助補助金額怎麼算?

依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與家庭總收入差額核算(見第 11、12 條),不同直轄市與縣市標準不同。

Q11申請被駁回後怎麼處理?

於收受處分書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初審駁回常因文件不齊或資料不符,補正後重新申請或訴願都可能翻案。

Q12生活扶助 vs 急難救助 哪個適合我?

持續陷入經濟困境、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走生活扶助;突發事故(如喪葬、重病)造成短期困境走急難救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申請對象性質起算點救濟期限
生活扶助(第 10 條)低收入戶持續性補助備齊文件之當月30 日內訴願
急難救助(第 21 條)遭逢急難之人一次性救助核定發給30 日內訴願

申請對象

生活扶助(第 10 條)
低收入戶
急難救助(第 21 條)
遭逢急難之人

性質

生活扶助(第 10 條)
持續性補助
急難救助(第 21 條)
一次性救助

起算點

生活扶助(第 10 條)
備齊文件之當月
急難救助(第 21 條)
核定發給

救濟期限

生活扶助(第 10 條)
30 日內訴願
急難救助(第 21 條)
30 日內訴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生活保護法第 7 条(申請保護の原則)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 제21조(급여의 신청)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德國SGB XII § 18(Einsetzen der Sozialhilfe)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262-13(demande de RS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90530 制定)

合於第六條規定之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省(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予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創業輔導或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助其自立;凡不願受訓或接受輔導或經受訓輔導而不願工作者,不予扶助。

立法理由生活扶助不僅在於安定低收入者之生活,對於有工作能力受扶助者,更應積極輔助其自立,爰規定主管機關應配合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機構辦理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創業輔導(如生產貸款、住宅租用等)或以工代賑等。

(0861030 全文修正)

符合第四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託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省(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資格調查,係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初步調查,再由省(市)政府進行複查與決定權。故第二項爰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0931224 修正)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所稱「符合第四條所定」等文字,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委任、委託、委辦以至於行政協助、事務分配,行政之態樣及適用情形各有不同。原規定一律稱為「委託」,顯有不妥,爰酌作修正,以符實際,並保留彈性。   三、增列第三項,將有關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式等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將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有關「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自申請當月生效」規定移列為第四項。另因應地方政府反應,申請者於第一次送件後因文件不齊全、經通知後仍未依限補齊相關資料,導致影響審核時效並造成實務困擾,並將生效時點修正為「備齊文件當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0690530 制定)

生活扶助不僅在於安定低收入者之生活,對於有工作能力受扶助者,更應積極輔助其自立,爰規定主管機關應配合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機構辦理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創業輔導(如生產貸款、住宅租用等)或以工代賑等。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省(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資格調查,係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初步調查,再由省(市)政府進行複查與決定權。故第二項爰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093122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所稱「符合第四條所定」等文字,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委任、委託、委辦以至於行政協助、事務分配,行政之態樣及適用情形各有不同。原規定一律稱為「委託」,顯有不妥,爰酌作修正,以符實際,並保留彈性。   三、增列第三項,將有關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式等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將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有關「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自申請當月生效」規定移列為第四項。另因應地方政府反應,申請者於第一次送件後因文件不齊全、經通知後仍未依限補齊相關資料,導致影響審核時效並造成實務困擾,並將生效時點修正為「備齊文件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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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規定:「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