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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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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2. 2.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主管機關因實際需要才得改採機構收容,補助金額每四年依物價指數調整且只升不降。

Q · 政府可以強迫低收入戶住進機構嗎?

可以,但機關須證明有「實際需要」

依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第 1 項,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現金交付後受助者可自行決定用途。但但書授權主管機關在「實際需要」時,改委託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關鍵在於「實際需要」必須有具體理由,不是機關行政方便即可。受助者收到書面處分後 30 天內得提訴願,主張現金原則並要求機關舉證。

深度解讀

社會救助補助在大部分人腦中是「政府發物資」,但這條法律的第一句話寫的是「現金」兩個字。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現金給付代表你拿到錢之後可以自己決定怎麼用,買米、付房租、繳健保、給小孩補習,政府不會替你決定。這背後是對受助者尊嚴的設計。但同樣是這條,第一項後半段藏了一個權力:政府如果認為「實際需要」,可以不發現金,改成把你「收容」到救助機構、社福機構或其他家庭。這個切換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不在你身上。第三項是民國 104 年才加上去的,規定每 4 年依物價指數調整補助金額。重點是但書:物價成長率是零或負數時,補助不調降。這是一個只升不降的單向棘輪,但反過來說,物價漲很慢的那 4 年,你的補助可能完全沒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福利機構名詞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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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