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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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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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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
福利機構
或其他家庭予以
收容
。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
主管機關
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
消費者
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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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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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補助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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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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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社會救助機構 §2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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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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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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