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12 條(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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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有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身心障礙證明的成員,補助最高可加成四成,但屬裁量規定須主動申請。
Q · 低收入戶家裡有老人、孕婦或身障者,補助可以多領嗎?
可以,但要主動申請,最高加四成
依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只要有人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主管機關「得」就原領現金給付增加補助,上限為原給付的百分之四十。關鍵在「得」字是裁量規定,不會自動核給,須攜帶身分證明與資格文件,到戶籍地公所社會課主動申請,原則上採當月或次月生效。
深度解讀
低收入戶補助的金額不是只有一個數字。你家裡只要有一個年滿65歲的長者、一個懷胎滿三個月的孕婦、或一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家人,主管機關「可以」把現金補助再加上去,最多加四成。重點在「可以」這兩個字,法律給了空間,但實務上不會自動加,要你主動提出、主動證明。很多家庭以為補助核定下來就是定數,每個月領一樣的錢過好幾年,殊不知家裡長輩剛過65歲、太太剛確診懷孕滿三個月、孩子剛拿到新的身障證明,每一個觸發點都是補助該重新核算的時機。沒人會打電話提醒你。這四成可能是好幾千塊,一年差個幾萬塊不誇張,而且符合的時間越早申請越早生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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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