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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12 條(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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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 2.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有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身心障礙證明的成員,補助最高可加成四成,但屬裁量規定須主動申請。

Q · 低收入戶家裡有老人、孕婦或身障者,補助可以多領嗎?

可以,但要主動申請,最高加四成

依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只要有人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主管機關「得」就原領現金給付增加補助,上限為原給付的百分之四十。關鍵在「得」字是裁量規定,不會自動核給,須攜帶身分證明與資格文件,到戶籍地公所社會課主動申請,原則上採當月或次月生效。

深度解讀

低收入戶補助的金額不是只有一個數字。你家裡只要有一個年滿65歲的長者、一個懷胎滿三個月的孕婦、或一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家人,主管機關「可以」把現金補助再加上去,最多加四成。重點在「可以」這兩個字,法律給了空間,但實務上不會自動加,要你主動提出、主動證明。很多家庭以為補助核定下來就是定數,每個月領一樣的錢過好幾年,殊不知家裡長輩剛過65歲、太太剛確診懷孕滿三個月、孩子剛拿到新的身障證明,每一個觸發點都是補助該重新核算的時機。沒人會打電話提醒你。這四成可能是好幾千塊,一年差個幾萬塊不誇張,而且符合的時間越早申請越早生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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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