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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12 條(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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