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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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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13 條
(定期辦理低收入戶調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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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
主管機關
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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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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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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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補助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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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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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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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社會救助機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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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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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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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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