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5-1 條(家庭總收入計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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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3.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 4.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 5.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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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算虛擬所得,但失業認定、全日制職訓期間可不計算。
Q · 沒工作為什麼還被算有收入,低收入戶就申請不過?
因社會救助法5條之1算「虛擬所得」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原則上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這就是「虛擬所得」。但有三條豁免路徑: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失業者、55 歲以上經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失業或受訓期間得不計算該筆工作收入。此外身心障礙者只計 55%,16 至 20 歲、60 至 65 歲者及原住民另有折算規定。
深度解讀
政府不是看你「實際賺多少」決定你是不是窮人,是看你「應該能賺多少」。這條法律藏著一個關鍵概念叫「虛擬所得」:你 30 歲健康沒工作,政府預設你能賺基本工資,把這筆「應該的收入」算進你家總收入裡。很多明明三餐都成問題的家庭,就是卡在這裡被駁回低收入戶申請。但這條也藏了豁免的後門:經公立就服站認定為失業者期間,虛擬所得不計;55 歲以上的長者去就服站媒介工作三次都不成功,這段期間虛擬所得歸零;參加政府全日制職訓期間也歸零。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收入只算 55%,原住民和未成年(16-20)、高齡長者(60-65)有專屬七折優惠。這些後門寫在法條裡,但區公所窗口不一定會主動告訴你(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 非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撤銷名詞
-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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