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5 條(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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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2.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3.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4.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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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並於第3項列9款不列入計算的例外,含失蹤協尋滿6個月及最佳利益裁量條款。
Q · 家人沒在養我,申請低收入戶還要把他算進去嗎?
不一定。第3項9款列出可排除的法定情形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爸媽子女)、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報稅列你為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原則都要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但第3項列9款例外不列入計算,包括入獄服刑、失蹤協尋滿6個月(第8款),以及第9款「因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認定不宜列入」的彈性條款。能否排除,關鍵在你能否提出無扶養事實的具體證據。
深度解讀
申請低收入戶被退件的人,十個有六個敗在這條。社會局算你家窮不窮的時候,不是只看你和你住的人,是把法律認定的「家庭」整個塞進去: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爸媽、子女)、同戶籍的其他直系血親,還有那個「報稅時把你列扶養」的人。問題在這裡:這些人可能根本沒在養你。爸十年沒給過你一塊錢,但他名下有房子,社會局會把他的收入和財產算進你家。本條第3項列了9款「不列入計算」的例外,從失蹤、服刑、入獄到第9款的「其他情形特殊」彈性條款。第9款是隱藏王牌:只要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為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應該排除,就可以排除。多數人不知道這個後門存在,被退件一次就放棄申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免稅額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協尋名詞
- 扶養義務名詞
- 扶養費名詞
-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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