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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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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2. 2.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4. 4.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5. 5.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6. 6.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低收入戶須同時符合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未逾公告金額、戶內實際居住三項門檻。

Q · 我自己賺很少,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

不一定,低收入戶看的是全戶平均,不是你個人收入

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低收入戶的計算單位是「戶」不是「個人」。要同時符合三道門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動產加不動產)未超過公告金額、戶內人口都實際居住戶籍地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逾 183 日。一個窮人住在有收入或有財產的家戶裡,照樣不算低收入戶。

白話解讀

你以為低收入戶資格看的是「你」賺多少?不對。它看的是「你戶口名簿上所有人」加起來除以人數的平均值。爸媽沒收入但姊姊月薪七萬?姊姊那份要算進來。你戶籍跟父母在南部但人住台北上班?對不起,第六項要求「戶內人口」全部實際住在戶籍地,你跑回去申請也會被退件。家裡名下有一棟老房子在那閒著?第四項把不動產列入財產審查,公告金額超標一塊錢都不行。這條最殘酷的地方不是嚴格,是「沒辦法事先知道結果」:每個縣市的最低生活費、財產上限每年都會變,你今年不符可能明年符,反之亦然。多數人連門檻在哪都搞不清楚就放棄了,更多人是申請了被拒,但其實只要先調整戶籍或申報就能過。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為低收入戶的法定定義條文,設下三道並立門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動產與不動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金額、戶內人口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逾 183 日。三者同時符合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才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戶籍在爸媽家但我自己在外面租房,能申請嗎?

原則上不行,第六項要求戶內人口都實際居住在戶籍地。你有兩條路:第一,遷戶籍到實際住處(但家裡的補助你就拿不到,變成獨立家戶);第二,留在原戶但說服全家一起申請(你的收入會被計入家庭總收入)。哪條划算要看家裡其他成員收支。內行人提示:很多年輕人為申請補助把戶籍遷出,反而讓父母失去原本能領的部分,先試算再行動。

Q2家裡有一棟老房子自住,這樣財產審查會過嗎?

看縣市公告金額。各縣市不動產上限不同,自用住宅有部分排除規定(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但土地公告現值仍會被列入計算。家庭財產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動產上限因縣市而異。內行人提示:先到區公所拿財產試算單預估,比直接送件被拒退好太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我去年大半年在國外打工度假,今年回來能申請嗎?

可能不行。第六項要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如果超過 182 天在國外,當年度申請會被退件,要等下一個審查周期。內行人提示:『最近一年』是申請日往前推一年,不是日曆年,時間點抓對可以等出國影響淡出再申請,差幾個月差很大。

Q4申請被拒絕還能再申請嗎?或者能怎麼救濟?

兩條路:一是條件改變(家人失業、戶籍調整)直接重新申請,不受次數限制;二是針對核定處分提訴願,30 天內向縣市政府提起。多數人不知道區公所的拒絕函本身就是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可以訴願。內行人提示:訴願不只挑戰結果,還能挑戰程序瑕疵(沒給說明機會、沒告知補件、計算錯誤)。

Q5低收入戶資格怎麼認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未逾公告金額、戶內實際居住,三項同時符合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Q6最低生活費是什麼、怎麼算?

貧窮線基準,按當地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定之,設全國 70% 上限與台灣省其餘縣市 60% 下限。

Q7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人的收入?

戶口名簿上應計算人口(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兄弟姊妹等)的工作所得與財產收益都要加總。

Q8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差在哪?

低收入戶門檻嚴(低於最低生活費)救助全面,中低收入戶較寬(約 1.5 倍)救助較少,定義分別在第 4 與 4-1 條。

Q9低收入戶怎麼申請?

列印戶籍資料 → 盤點居住天數 → 估算家庭財產 → 區公所試算 → 試算通過再正式送件審核。

Q10低收入戶資格怎麼自己試算?

家庭總收入 ÷ 全家人口算出每人每月,比對當地最低生活費,再確認動產與不動產未逾縣市公告金額。

Q11戶籍和實際居住不一致怎麼辦?

遷戶籍到實際住處變獨立家戶,或留原戶全家一起申請,先試算比較哪條划算再動戶口。

Q12申請被拒怎麼救濟?

收到不予核定處分函 30 天內提訴願,或條件改變後重新申請;也可主張程序瑕疵或計算錯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收入門檻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約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第 4 條之 1)
財產審查動產+不動產分別不得逾公告金額門檻較寬,金額另定
主要救助生活扶助+醫療+教育+住宅等全面救助部分補助為主,項目較少
計算單位以戶為單位以戶為單位

低收入戶

收入門檻
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財產審查
動產+不動產分別不得逾公告金額
主要救助
生活扶助+醫療+教育+住宅等全面救助
計算單位
以戶為單位

中低收入戶

收入門檻
約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第 4 條之 1)
財產審查
門檻較寬,金額另定
主要救助
部分補助為主,項目較少
計算單位
以戶為單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生活保護法第 8 条(保護の基準・最低生活費)/第 4 条(保護の補足性)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보장법 제2조·제6조의2(기준 중위소득·최저생계비)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 9-11 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德國SGB XII §§ 27, 28(Hilfe zum Lebensunterhalt, Regelbedarf)/SGB II § 20(Bürgergeld-Regelbedarf)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262-2 et s.(Revenu de solidarité active, RSA)
美國42 U.S.C. § 9902(2)(Federal Poverty Guidelines,means-tested 資格基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6

(0690530 制定)

本法所稱低收入者,其標準應由省(市)政府視當地最低生活所需費用,逐年訂定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低收入標準之劃定,各方意見不一,經審慎研究結果,應視當地最低生活所需費用,由省(市)政府逐年訂定公告。

(086103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由省(市)政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低收入戶之界定,係以家庭成員總收入平均數為基準。   二、增定第二項,將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方式予以修正,修正後最低生活費將略有提升。最低生活費標準由省(市)政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890526 修正)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第二項將省政府訂定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將「直轄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0931224 修正)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對低收入戶加以定義,並明定需經申請通過資產調查者,始足當之。為避免發生存款或不動產超過一定金額者,仍可取得低收入戶身份,產生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現象且生爭議,以及因應行政程式法實施,爰將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納入本條並酌作修正,另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使臻明確。   二、原條文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之「標準」二字,其性質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之「標準」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標準」刪除。

(0991210 修正)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1 修正)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立法理由本法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之但書內容規定,針對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該規定期程已過時不適,爰刪除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0690530 制定)

低收入標準之劃定,各方意見不一,經審慎研究結果,應視當地最低生活所需費用,由省(市)政府逐年訂定公告。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規定低收入戶之界定,係以家庭成員總收入平均數為基準。   二、增定第二項,將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方式予以修正,修正後最低生活費將略有提升。最低生活費標準由省(市)政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8905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第二項將省政府訂定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將「直轄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0931224 修正)

一、本條係對低收入戶加以定義,並明定需經申請通過資產調查者,始足當之。為避免發生存款或不動產超過一定金額者,仍可取得低收入戶身份,產生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現象且生爭議,以及因應行政程式法實施,爰將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納入本條並酌作修正,另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使臻明確。   二、原條文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之「標準」二字,其性質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之「標準」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標準」刪除。

(0991210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1 修正)

本法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之但書內容規定,針對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該規定期程已過時不適,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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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