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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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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跨領域事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Q · 社會救助要找中央還是地方?被駁回該找誰?

找戶籍地縣市政府,不是中央衛福部

依社會救助法第3條,社會救助分三層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利部負責政策與最低生活費基準,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負責個案審核,涉及醫療、教育等跨領域事項則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生局、教育局)辦理。因此個案審核、駁回與後續救濟,都應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處理,而非向中央投訴。

深度解讀

政府的救助體系不是只有一扇門。中央衛生福利部掌握政策方向和最低生活費標準,但你的個案要由戶籍地的縣市政府處理;醫療補助走衛生局、教育補助走教育局,不是所有事都塞給社會局。這條法律的第二項是台灣社會救助體系裡最少被理解的設計:跨領域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那個領域的政府機關)處理。搞錯這個分工,你的申請會在不同機關之間流轉好幾週甚至好幾個月。許多被駁回的案件,不是因為條件不符,而是因為當事人找錯了門、走錯了程序、過了期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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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