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中低收入戶指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財產未超過公告上限者,由戶籍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Q · 我月薪 5 萬,還能算中低收入戶嗎?
可能可以,標準看家戶平均不是個人月薪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認定標準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的每人每月金額,不是申請人的個人月薪。若一份 5 萬元薪水要養四口之家,平均每人 1.25 萬元,幾乎低於全台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門檻,且家庭財產(動產與不動產分別計算)未超過公告上限,即可能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先按計算機算家戶平均,再判斷是否申請。
很多家庭明明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卻從來沒申請過,理由都一樣:「我又沒到那麼窮。」這正是這條最容易讓人擦肩而過的盲區。中低收入戶不是「窮人證明」,它是一個技術門檻: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且財產不超過公告上限。在台北,2024 年最低生活費 1.5 倍接近 3 萬元,換句話說,一個四口之家只要家戶總收入 12 萬以下、每人平均 3 萬,就在門檻內。一旦取得這個身份,後面開的是一整串系統的鑰匙:健保保費補助、子女學雜費減免、私立大學助學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長照部分負擔減輕、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你以為自己沒資格的這幾年,每年可能少領十幾萬元。
中低收入戶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所定法定身分,指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家庭財產(動產與不動產分別計算)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之家庭,是介於低收入戶與一般家庭之間的扶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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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不是個人月薪,是家戶平均。把家裡所有應計算人口的月收入加起來除以人數,若一家四口只有一份 5 萬薪水,每人平均 1.25 萬,幾乎低於全台各縣市最低生活費 1.5 倍門檻,即符合資格。先按計算機算自家平均再說『不可能』。
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原則上不列入應計算人口。但若同戶籍且共同生活、或在所得稅上被列為扶養親屬,就要算。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分開看,人長年在國外可申請不列入,但需佐證資料。
可以。第4條之1明定動產與不動產分開計算、金額分別公告,不動產認定看公告現值不是市價,老舊房屋公告現值常遠低於市場交易價。先到地政事務所調自家不動產公告現值再評估。
看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是否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金額逐年公告、各縣市不同。
介於低收入戶與一般家庭之間的法定扶助身分,門檻為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財產在公告上限內。
按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所需公告之金額,是各項社會救助門檻的計算基準。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決定家戶收入分母的人口範圍,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等,影響平均收入結果。
算家戶平均 → 查財產上限 → 確認應計算人口 → 帶身分證、戶籍謄本、所得與財產清冊到戶籍地公所遞件。
家庭應計算人口月收入總和 ÷ 人數,比對當地最低生活費 × 1.5;同時看動產、不動產是否在公告上限內。
身分證、戶籍謄本、近一年所得清單、財產清冊;有可排除人口者另備未共同生活佐證。
看清楚是收入超標、財產超標或人口計算問題;收入超標可待下降後再申請,不服可於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低收入戶門檻是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中低收入戶放寬到 1.5 倍,扶助項目與金額都不同。
| 項目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
| 收入門檻 |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 |
| 財產上限 | 依公告(較嚴) | 依公告(動產、不動產分別定之) |
| 法源 | 社會救助法第4條 | 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 |
| 主要扶助 | 生活扶助現金給付 + 各項救助 | 健保補助、學雜費減免、老人生活津貼、長照減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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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最低生活費之計算基準修正後,將減少非預期之變化,據此將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內之低所得家庭納為中低收入戶予以扶助,並於第一項予以定義。又對於目前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措施扶助者,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長期照顧服務、國民年金保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等審核標準高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仍將續予扶助,以保障其權益,併此敘明。 三、第一項有關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於第二項規定依低收入戶相關規定。至於家庭財產之範圍,雖亦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惟其金額應與低收入戶有所 不同,爰於第三項規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最低生活費之計算基準修正後,將減少非預期之變化,據此將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內之低所得家庭納為中低收入戶予以扶助,並於第一項予以定義。又對於目前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措施扶助者,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長期照顧服務、國民年金保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等審核標準高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仍將續予扶助,以保障其權益,併此敘明。 三、第一項有關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於第二項規定依低收入戶相關規定。至於家庭財產之範圍,雖亦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惟其金額應與低收入戶有所 不同,爰於第三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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