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的內容,該津貼的發放基準如下: 1. 本津貼每月每人的基準金額如下: a. 若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的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則津貼金額為新台幣7,750元。 b. 若收入達到最低生活費用的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則津貼金額為新台幣3,870元。 2. 上述金額每4年調整一次,調整依據為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的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比較前次調整前一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成長率,並公告調整。若成長率為零或負數,則不進行調整。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發布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放辦法(107年修訂)》,該法規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根據修訂後的規定,將津貼金額調整為新臺幣7,750元和新臺幣3,870元的兩個標準金額,並規定每4年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公告調整津貼金額。這表示根據最新修訂的法條,津貼金額將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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