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發給老人生活津貼的人應該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提交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如果文件和資料未完整,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將不受理申請。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原告曾經在八十六年度申請老人津貼,但因沒有提供完整的證明文件,被告要求進行補正,但原告未能在限期內補正,導致申請被視為未提出。因此,根據該法規,被告的處理程序是符合法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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