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的規定,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且在通知中要載明發給津貼的起迄期間和金額。如果申請人被拒絕發放津貼,通知中也必須說明拒絕的理由。津貼的發給時間是從提交完整文件和資料的那個月開始計算。根據這個條款,在審核結果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通知,並清楚地說明津貼發給的詳細情況。根據這個條款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主管機關需要保證通知的內容準確無誤,確保申請人對津貼發放的了解清楚,並且可以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益。而在審核結果確定後,津貼的發放日期應該從申請人提交所有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月份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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