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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審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發給本津貼之起迄期間及發給金額;不予發給者,並應載明理由。
  2. 津貼發給之起始時間,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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