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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分為下列三類型: 一、住宿式服務機構:提供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及與身心相關支持措施之住宿服務,或夜間住宿照顧服務。 二、日間式服務機構:提供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訓練、生涯發展、社會人際及生活照顧之日間照顧服務。 三、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
  2. 前項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3. 第一項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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