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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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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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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分為下列三類型: 一、住宿式服務機構:提供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及與身心相關支持措施之住宿服務,或夜間住宿照顧服務。 二、日間式服務機構:提供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訓練、生涯發展、社會人際及生活照顧之日間照顧服務。 三、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
前項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第一項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
法令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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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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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宿式服務機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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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日間式服務機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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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福利服務中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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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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