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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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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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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服務機構及日間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生活重建:提供生理、心理、生活與社會活動及其他相關功能之訓練、輔導,促進其回歸家庭及社會。 二、生活照顧:提供長期性與持續性生活照顧、訓練與社會活動參與及其他相關服務,促進其身心功能發展。
前項第一款業務提供期間,以二年為限,期滿前經機構評估有延長必要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以二年為限,均應先經評估。但提供生活重建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僅得延長一次,期間至多二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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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宿式服務機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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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日間式服務機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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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福利服務中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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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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