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提供生活重建和生活照顧兩種業務範圍。生活重建包括提供生理、心理、生活和社會活動等方面的訓練和輔導,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回歸家庭和社會。生活照顧則是提供長期和持續的生活照顧、訓練、社會活動參與和其他相關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功能發展。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提供生活重建的住宿式服務機構在業務提供期間一般是兩年,該期滿後如果該機構經過評估認為有延長必要,可以進一步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兩年,但必須先經過評估機構的評估。然而,如果是提供生活重建的住宿式服務機構,僅限延長一次,期限最多為兩年。 參考資料必須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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