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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住宿式服務機構及日間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生活重建:提供生理、心理、生活與社會活動及其他相關功能之訓練、輔導,促進其回歸家庭及社會。 二、生活照顧:提供長期性與持續性生活照顧、訓練與社會活動參與及其他相關服務,促進其身心功能發展。
  2. 前項第一款業務提供期間,以二年為限,期滿前經機構評估有延長必要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以二年為限,均應先經評估。但提供生活重建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僅得延長一次,期間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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