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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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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綜理機構業務;得置副院長(副主任)一人或二人,協助院長綜理機構業務。
  2.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依第二條所定類型,置相關工作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行政人員:行政及其相關事項。 二、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及其相關事項。 三、護理人員: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事項。 四、教保員及訓練員:生活訓練、生活照顧及其相關事項。 五、生活服務員:生活照顧及其相關事項。 六、其他專業人員:前五款以外專業服務之相關事項。
  3. 3.第一項所定機構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前項第六款所定人員,得以專任或兼任方式進用。
  4.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用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人員,應於進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敘明進用起始日,報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該標準規定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組織架構和工作人員的設置。 根據該條第1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需要設置一位院長(主任),負責綜理機構的業務。此外,可以設置一到兩位副院長(副主任)來協助院長綜理業務。 根據該條第2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根據第二條所定義的類型,設置相關的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的業務範圍如下: 1. 行政人員:負責行政和相關事項。 2. 社會工作人員:負責社會工作和相關事項。 3. 護理人員:負責護理業務和相關事項。 4. 教保員及訓練員:負責生活訓練、生活照顧和相關事項。 5. 生活服務員:負責生活照顧和相關事項。 6. 其他專業人員:負責前五項以外的專業服務事項。 根據該條第3項,機構的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和前述第2項的人員,除非標準另有規定,應該是全職職位。而第2項所指的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是全職或兼職方式進用。 根據該條第4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用第1項和第2項所指的人員,應該在進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並在報告主管機關備查。當有人員異動時,也需要遵循同樣的程序。 以上解釋是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來進行的,該標準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制定的。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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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5 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綜理機構業務;得置副院長(副主任)一人或二人,協助院長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