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該標準規定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組織架構和工作人員的設置。 根據該條第1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需要設置一位院長(主任),負責綜理機構的業務。此外,可以設置一到兩位副院長(副主任)來協助院長綜理業務。 根據該條第2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根據第二條所定義的類型,設置相關的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的業務範圍如下: 1. 行政人員:負責行政和相關事項。 2. 社會工作人員:負責社會工作和相關事項。 3. 護理人員:負責護理業務和相關事項。 4. 教保員及訓練員:負責生活訓練、生活照顧和相關事項。 5. 生活服務員:負責生活照顧和相關事項。 6. 其他專業人員:負責前五項以外的專業服務事項。 根據該條第3項,機構的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和前述第2項的人員,除非標準另有規定,應該是全職職位。而第2項所指的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是全職或兼職方式進用。 根據該條第4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用第1項和第2項所指的人員,應該在進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並在報告主管機關備查。當有人員異動時,也需要遵循同樣的程序。 以上解釋是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來進行的,該標準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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