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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生活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人數應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且於同一時段,外籍看護工應在護理人員、教保員或我國籍生活服務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2. 前項外籍看護工,應於到職後之前三個月完成基礎訓練課程達二十四小時,經機構評通過,始得列計為生活服務員人力,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前項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附表。
  4. 外籍看護工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在職訓練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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