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對於外籍看護工而言,其數量應根據勞動法令的相關規定辦理。在同一時段內,外籍看護工應該在護理人員、教保員或國內籍生活服務員的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外籍看護工能夠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提供適當的服務。 2.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第2項》的規定,外籍看護工應在到職後的前三個月內完成為期24小時的基礎訓練課程。該課程需要通過機構的評核,才能被列入生活服務員的人力資源之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供查閱。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外籍看護工具備基本的專業能力,以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3.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第3項》的規定,對於基礎訓練課程的內容和時數,有明確的規定,具體細節可參考附表。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基礎訓練課程的內容全面且具體,同時也提供了一個參考標準供機構進行培訓。 4.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第4項》的規定,外籍看護工在入職一年內需完成20小時的在職訓練。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外籍看護工能夠在工作期間不斷提升專業能力,持續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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