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得兼任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小型機構院長(主任),並以兼任三間以下,且服務總人數九十九人以下為限。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可以兼任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小型機構院長(主任),且兼任的數量限制為三間以下,並且該小型機構的服務總人數不能超過九十九人。 參考資料: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可以兼任其他機構的院長(主任),其兼任數量限制為三間以下。同時,該機構的服務總人數不能超過九十九人。這意味著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在特定範圍內可以兼任多個職位,但是兼任的機構數量有限制,並且機構的服務總人數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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