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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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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得兼任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小型機構院長(主任),並以兼任三間以下,且服務總人數九十九人以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可以兼任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小型機構院長(主任),且兼任的數量限制為三間以下,並且該小型機構的服務總人數不能超過九十九人。 參考資料: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可以兼任其他機構的院長(主任),其兼任數量限制為三間以下。同時,該機構的服務總人數不能超過九十九人。這意味著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在特定範圍內可以兼任多個職位,但是兼任的機構數量有限制,並且機構的服務總人數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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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7 條規定:「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得兼任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小型機構院長(主任),並以兼任三間以下,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