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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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2 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這表示該辦法的實施日期為2012年7月11日。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一,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該條款自2015年7月11日施行,除非是第七條附表一,在2015年7月11日生效,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的第七條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在2015年7月1日生效。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供的法規資訊進行釋義。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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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