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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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證明之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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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證明之人員為之。這條法規規定了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中,進行需求評估的資格要求。該法條規定需要具有相關系(所)的畢業資格,並且需要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的需求評估課程訓練並獲得證明。舉例來說,一位具有特殊教育系畢業資格並且接受了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的需求評估課程訓練並獲得了證明的人員便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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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