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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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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10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此法條主要是為了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有特殊事由、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罹患嚴重疾病等條件,需要經過需求評估的程序。根據最新資料,一個符合需求評估條件的例子可能是一位行動受限的申請人,主管機關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其居住地進行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其評估結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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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0 條規定:「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