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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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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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10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此法條主要是為了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有特殊事由、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罹患嚴重疾病等條件,需要經過需求評估的程序。根據最新資料,一個符合需求評估條件的例子可能是一位行動受限的申請人,主管機關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其居住地進行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其評估結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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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