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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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設籍於轄區內且實際居住者辦理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亦得協調其居住地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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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办法第9条的规定,进行逐条解释如下: 1. 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估标准,直辖市及县(市)的主管机关应以在其所辖区域内设籍且实际居住的人为原则进行评估。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户籍所在地的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的特别同意,不受此限制。 2. 未在实际居住户籍地进行需求评估的情况下,可以由直辖市、县(市)的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公私立机构、团体进行评估,并可以协调其居住地的直辖市及县(市)的主管机关进行评估。 参考资料: - 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办法(社会福利及补助法规) - 户籍法(法律法规查询系统) - 社会福利法(法律法规查询系统)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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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