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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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8條,當身心障礙者對前條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限於一次。但對於本法第七十一條的經費補助項目,則依相關補助辦法進行申復。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個人照顧服務與家庭照顧者服務之申復時,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重新辦理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 例:假設某身心障礙者對於其原先的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他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30天內,向他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主管機關會指派相關人員重新進行評估,並組成專業團隊以確認評估結果的正確性。
- 異議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申復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業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1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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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