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提供五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喘息服務、照顧者支持、訓練研習、關懷訪視與其他生活品質支持。
Q · 照顧身障家人快撐不住,有政府資源可以用嗎?
有,第51條的喘息服務等五項就是給照顧者的法定支持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主管機關須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五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俗稱喘息服務)、照顧者支持(心理諮詢、互助團體)、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以及其他提升照顧者能力與生活品質的服務。重點是法律把照顧者本人列為被保護對象,且設計為預防性介入,照顧者還沒崩潰前就應該開始使用。
照顧身心障礙家人這件事,全家最容易先垮掉的往往不是身障者本人,是照顧他的那個人。第51條把「家庭照顧者」從「付出的人」翻轉成「被保護的人」,列出五項給照顧者的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也就是俗稱的「喘息服務」)、照顧者支持(心理諮詢、互助團體)、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其他生活品質支持。重點不在這些服務本身,重點在「法律明文承認你需要被照顧」。多數家屬撐不下去才求助,但這條的設計是「預防性介入」,照顧者還沒垮的時候就應該開始用。喘息服務一年有固定時數,過了不退也不能累積。沒用等於白送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的法源,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等五類服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服務內容、實施方式與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其立法定位是將照顧身障家人從「純粹家庭責任」轉為「家庭與國家共同承擔」。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各縣市規定,一般戶大約一年14到21天,中低收入戶可達28天,低收入戶最高可達35天,可選機構式、居家式或日間喘息。年度從元旦起算、過期不退也不能累積,最好年初就規劃整年時段(請以現行法為準)。
不會。本條服務不限收入戶,差別只在自付額:一般戶支付服務費15%到30%,中低收入戶較低,低收入戶可全免。很多人因為不是低收入戶就不申請,等於放棄已繳稅收福利(請以現行法為準)。
向戶籍地公所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照顧者支持服務需求評估』,評估會同時看身障者狀況與照顧者負荷,再依結果核給喘息、支持團體、訓練等服務。
依縣市與身分別約14到35天,分機構式、居家式、日間喘息,年度未用完不累積。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的法源,列出喘息服務等五項給照顧者本人的法定支持。
包含心理諮詢、互助團體等,協助實際承擔照顧責任者維持身心健康的服務。
第50條的服務對象是身障者本人,第51條的服務對象是照顧他的家屬。
向戶籍地公所或長照管理中心申請需求評估,評估後依結果核給服務。
一般戶付服務費約15%到30%,中低收入戶較低,低收入戶可全免。
機構式喘息一般戶每天約自付數百元,與自己請假照顧的薪資損失相比通常划算。
由社工需求評估認定照顧者負荷,急需時可檢附醫師『無法繼續照顧』證明加速排序。
身權法以身障者家庭為主、長照以高齡失能家屬為主,同時符合可兩邊分別申請、時數加總。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long_term_care_2 |
|---|---|---|
| 服務對象家庭 |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 | 高齡失能者家屬為主 |
| 法源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 長期照顧服務法 + 長照2.0 |
| 喘息形式 | 臨時及短期照顧(機構/居家/日間) | 機構/居家/日間喘息 |
| 雙重身分可否併用 | 可與長照喘息分別申請、時數加總 | 可與身權法服務分別申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得憑身心障礙手冊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得予半價優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有關殘障者生活權益優惠之條文修正移列。至私立之相關場所或文教設施,是否亦應優惠殘障者,則由其自定,不予強制規定。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僅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得」憑身心障礙手冊予以半價優待。如此規定,使得身心障礙者原本依法應享有之福利必須繫於相關業者的態度與內部政策,實與憲法增修條文中揭櫫之「保障身心障礙者並扶助其自主與發展」精神不符。爰此,爰此,特修正本條第一項後段,身心障礙者只要出示其身心障礙手冊,相關業者即予以半價優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各款服務措施係由原條文第四十及四十一條整合修正之。 三、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需求,係指下列服務措施: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四、本條及前條之支持服務措施,除可由專業機構執行外,一般團體及個人亦可執行,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本條及前條之服務措施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依循第五十條精神,照顧身心障礙者是國家責任,對負擔照顧責任之家庭,國家必須提供協助措施,減輕家庭的壓力。 二、增加「家庭關懷訪視服務」,關注家庭照顧者的身心負荷及需求變化,提早因應,也帶來支持。 三、本條所列之服務多為創新的服務模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訂管理辦法,以利各種服務之推動。 四、條次變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將家庭托顧列於原條文中,讓政策規劃與執行者誤認為家庭托顧屬提供給家屬之喘息服務而逐年縮減照顧補助天數(102年度為22天,101年度降至16天),如此一來家庭托顧服務之推廣將產生使用者缺乏使用意願,提供家庭托顧之服務員亦將因服務收入不足而減少提供意願,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托顧服務,改列於第五十條。 二、家庭托顧服務之定義為「家庭托顧係指由依受照顧者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與居家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及社區式(小型作業設施)照顧同屬針對身心障礙者本人之服務。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有關殘障者生活權益優惠之條文修正移列。至私立之相關場所或文教設施,是否亦應優惠殘障者,則由其自定,不予強制規定。
現行條文僅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得」憑身心障礙手冊予以半價優待。如此規定,使得身心障礙者原本依法應享有之福利必須繫於相關業者的態度與內部政策,實與憲法增修條文中揭櫫之「保障身心障礙者並扶助其自主與發展」精神不符。爰此,爰此,特修正本條第一項後段,身心障礙者只要出示其身心障礙手冊,相關業者即予以半價優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各款服務措施係由原條文第四十及四十一條整合修正之。 三、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需求,係指下列服務措施: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四、本條及前條之支持服務措施,除可由專業機構執行外,一般團體及個人亦可執行,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本條及前條之服務措施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
一、依循第五十條精神,照顧身心障礙者是國家責任,對負擔照顧責任之家庭,國家必須提供協助措施,減輕家庭的壓力。 二、增加「家庭關懷訪視服務」,關注家庭照顧者的身心負荷及需求變化,提早因應,也帶來支持。 三、本條所列之服務多為創新的服務模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訂管理辦法,以利各種服務之推動。 四、條次變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一、將家庭托顧列於原條文中,讓政策規劃與執行者誤認為家庭托顧屬提供給家屬之喘息服務而逐年縮減照顧補助天數(102年度為22天,101年度降至16天),如此一來家庭托顧服務之推廣將產生使用者缺乏使用意願,提供家庭托顧之服務員亦將因服務收入不足而減少提供意願,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托顧服務,改列於第五十條。 二、家庭托顧服務之定義為「家庭托顧係指由依受照顧者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與居家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及社區式(小型作業設施)照顧同屬針對身心障礙者本人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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