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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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7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確認身心障礙者是否符合申請個人照顧服務、家庭照顧者服務或經費補助的需求,應先進行需求評估訪談並製作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則需經由籌組的專業團隊確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根據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評估報告提供相關服務,或依相關法規提供經費補助。 進行需求評估的第一步驟是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表》來進行評估。該標準表的規定可參閱《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的附表一。 根據該條法規的第四項,進行需求評估訪談時,有關評估事項較簡單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簡易版的評估表格,該表格的規定可參閱附表一之二。 值得一提的是,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表的規定可參閱附表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業名詞
- 予以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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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