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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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3條,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的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的影本,如果申請人未滿十四歲,則需附上戶口名簿的影本。 如果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需要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無法使用,則可以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辦理補(換)發。補發證明時需另外提供原證明辦理收繳作廢。但如果因特殊原因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免繳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112)。 範例: 例如,一名申請人想要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他需要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一吋半身照片三張以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的影本。如果他是未滿十四歲,還需要附上戶口名簿的影本。如果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他需要提供委託書及代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他的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無法使用,他可以根據法規辦理補發,但需要另外提供原證明辦理收繳作廢。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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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