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4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等級或類別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由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這段法條規定了身心障礙者證明的核發、換發、補發、等級或類別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的辦理機構。根據法規,如果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是直轄市,那麼直轄市主管機關應該委任所屬機關負責這些作業。如果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是縣(市),那麼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負責這些作業。 這一段法規並沒有特定提到哪些機構具體負責辦理證明核發工作,只是明確了委託辦理的原則。因此,具體是由哪些機構負責辦理,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文件或規定。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