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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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身心障礙者在遷移戶籍時,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的影本,或是戶口名簿的影本,以及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然後前往遷入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2. 遷出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戶政機關的遷徙通報,應通知身心障礙者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戶籍的異動註記。同時,遷入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在辦理身心障礙者的戶籍遷徙註記時,可以根據需要函請遷出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的個案鑑定報告和需求評估等紙本資料。 範例: 根據社會福利法第2條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指的是「因先天或非因意外所導致之受損或缺陷,致其行動、活動、交流、學習、工作或參與社會活動有特殊需要,並依身心障礙程度或相關鑑定標準採否」。例如,一名失明的人擁有身心障礙證明,計畫遷移戶籍到新的地方。在辦理戶籍異動註記時,他需要提交國民身分證的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以及鄉(鎮、市、區)公所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便進行適當的戶籍異動。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 - 社會福利法(行政院經濟部)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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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