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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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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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 1 條,該條款規定了本辦法的依據,即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制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的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款有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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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