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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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取締並根據身障者保護法第65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發現有違反其他法令的行為,仍然應由相關的主管機關根據法律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在台北市發現一名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作為該市的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取締並根據身障者保護法第65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該行為同時違反了其他法律,比如按摩業管理相關的法規,則還可以由相關的主管機關根據相應的法律進行處理。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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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