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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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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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中所提到的主管機關分別為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些機關在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的資格認定及管理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意味著他們負責評估並確認哪些視覺障礙者有資格從事按摩業,以及在相關管理事項上提供指導和監督。例如,在資格認定方面,這些主管機關可能會制定具體的標準和程序,以確定視覺障礙者是否適合從事按摩業。在管理方面,他們可能會頒布相關的規則和法規,並監督按摩業的執行情況,以確保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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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