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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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按摩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 二、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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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回答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問題。由於提供的資訊僅涉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條和行為時殘障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的相關內容,並未包括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適當的解釋或舉例。如需回答有關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問題,請提供相關的法律文件或正式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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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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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