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該條款中提到了各級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評鑑的要求。以下是該條款的逐項釋義: 1. 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四年應舉辦一次。 根據該條款,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屬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及被其主管的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評鑑。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定期評估這些機構的運作情況,確保它們遵循相關法規並提供適切的福利服務。評鑑應每四年進行一次。 2. 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八年應舉辦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根據該條款,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評鑑。評鑑應每八年進行一次。然而,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從規定中調整: - 新設立:自營運後滿一年的一年內,可以接受評鑑。這是為了確保新成立的機構能夠在營運一段時間後進行評估。 - 停業或停辦:復業後滿一年的一年內,應接受評鑑。這是為了確保停業或停辦後重新開放的機構能夠重新被評鑑。 3.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評鑑之年度,各級主管機關得停辦第一項之評鑑。 根據該條款,當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全國評鑑時,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暫停對所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評鑑。這是為了避免重複的評鑑流程,並確保每個機構只需受到一次評鑑。 相關資料參考: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2021年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