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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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其主管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輔導。每年至少辦理兩次不預先通知的查核,並可以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和查核。 2. 根據本條第2項,輔導和查核的項目包括組織管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和權益保障等方面。 3. 根據本條第3項,如果在輔導和查核中發現有缺失,主管機關應指導機構進行改善,或根據法律限期進行改善。缺失改善情況應列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的指標項目中。 根據內政部的相關資料,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該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輔導和查核工作,以確保其組織管理、建築物設施、專業服務和權益保障等方面的運作符合法律要求。並且,在輔導和查核中發現的缺失,主管機關應該要求機構改善,如果機構無法按時改善,主管機關可以依法限制其行動或使用特定的評鑑指標項目來評估其績效。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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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