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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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當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地點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主管機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的權責是由受理申請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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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