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設立或籌設需遵守以下要求: 1.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應該成年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能具有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情況。 2. 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應該包含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的宗旨或工作項目。 例如,如果一個自然人希望設立一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自然人必須滿足成年資格,且不能有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情況。另一方面,如果一個法人或團體希望設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該法人或團體的章程或捐助章程應該涵蓋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的宗旨或工作項目。
- 自然人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