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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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名稱,得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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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名稱可以標明業務性質,并冠以私立二字。而業務性質相同的機構,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稱。 這個條文主要是為了確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間的名稱差異,以方便民眾識別各機構的業務特色,避免造成混淆。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都提供職業重建的服務,它們在同一個直轄市就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稱。 這條法規可以幫助管理機構在設定名稱時慎選,確保每個機構的業務特色能夠被清楚傳達,並且避免混淆消費者或使用者的困擾。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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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