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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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每二年至少實施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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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每二年至少實施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一次。這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能保持健康並提供優質的服務。機構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以確保他們的健康狀況符合從事相關工作的要求。這樣可以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和服務品質,同時也能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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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