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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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的條文,如果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董(理)事會的決議顯屬不當、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稽核、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或逾越規定標準收費、經費開支浮濫及不實、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等情事,主管機關應該予以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收到通知後,應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改善並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會進行複查。 參考資料: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內政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1年8月, https://www.moi.gov.tw/media/69F0CD56-F4FD-4B87-ACAB-172898252292.files/%E6%96%B0%E7%89%88%E7%A7%81%E7%AB%8B%E8%BA%AB%E5%BF%83%E9%9A%9C%E7%A4%BE%E7%BE%A9%E7%A6%8F%E5%88%A9%E6%A9%9F%E6%A7%8B%E8%A8%AD%E7%AB%8B%E8%A8%B1%E5%8F%8A%E7%AE%A1%E7%90%86%E8%BE%A6%E6%B3%95.pdf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核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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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