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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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輔具補助及其評估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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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1條規定,輔具補助及其評估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這意味著補助身心障礙者所需輔具的費用,需要由相關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負責預算編列和執行。根據相關資料,該法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並提供他們所需的輔具來改善生活品質和促進社會參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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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