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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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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詐術
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
撤銷
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以書面
行政處分
通知限期返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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