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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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0條,如果有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全部或部分的補助。以及已經補助過的人,應該在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的限期內返還補助款項。如果行為涉及刑責,則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然而,目前並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 詐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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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