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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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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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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0條,如果有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全部或部分的補助。以及已經補助過的人,應該在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的限期內返還補助款項。如果行為涉及刑責,則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然而,目前並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 詐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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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20 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