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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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現金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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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提供全額現金補助或實物給付的輔具,如果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類型的輔具補助時,可以辦理回收。同時,如果已經有不再需要使用輔具的人,也可以進行回收。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輔具資源的有效運用,將不再需要的輔具回收後再提供給有需要的人使用。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40085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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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