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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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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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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8條,申請人若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書面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但僅限一次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特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並且只有一次機會進行申復。例如,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對申請到的輔具費用金額不滿意,可以在十五天內提出申復,附上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向主管機關解釋異議之理由,但這僅限於一次申請。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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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