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8條,申請人若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書面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但僅限一次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特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並且只有一次機會進行申復。例如,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對申請到的輔具費用金額不滿意,可以在十五天內提出申復,附上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向主管機關解釋異議之理由,但這僅限於一次申請。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