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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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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之受理、核定及費用撥付,得委辦、委任或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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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7條,申請補助之受理、核定及費用撥付可以委辦、委任或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負責。這意味著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的程序可以由相關地方政府機構或輔具中心來進行。具體的受理、核定和撥付方式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而有所差異。例如,當一個人需要獲得輔具費用補助時,他可以向居住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遞交申請,並根據相應的程序進行受理、核定和撥付。如果申請被核准,補助金將根據當地政府或輔具中心的規定進行撥付。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必要的輔具費用並提高他們的生活品質。

  • 核定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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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補助之受理、核定及費用撥付,得委辦、委任或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