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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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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十三條規定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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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6條,如果申請人在未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核定之前先行購買輔具,則不予以補助。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才能獲得輔具的補助費用。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在尚未通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前先行買了一台輪椅,那麼他就無法獲得補助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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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