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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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該法規的第15條包括以下兩項規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這項規定指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並核定補助款項後,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撥付給申請人。 2.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撥付。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申請人在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去世,則其法定繼承人可以檢附申請人的死亡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按照前一條的規定申請撥付。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社會及家庭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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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