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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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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附表所定應備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文件、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為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2. 2.申請人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購買輔具者,前項第一款之補助款,得委由該輔具供應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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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4條,經核定給付者應在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 1. 若是核定為現金給付,申請人應提交購買或付款的憑證、附表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如果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不完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在限期內補正。 2. 若是核定為實物給付,申請人應按照核定的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另外,如果申請人在輔具供應單位購買輔具,可以由該輔具供應單位代為提出補助款申請。 舉例而言,如果有一位身心障礙者被核定為現金給付,他需要在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準備好購買或付款的相關憑證,並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申請撥付補助款。如果他在提交文件時有遺漏或不完整,主管機關會通知他在一定期限內補正。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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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