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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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4條,經核定給付者應在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 1. 若是核定為現金給付,申請人應提交購買或付款的憑證、附表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如果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不完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在限期內補正。 2. 若是核定為實物給付,申請人應按照核定的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另外,如果申請人在輔具供應單位購買輔具,可以由該輔具供應單位代為提出補助款申請。 舉例而言,如果有一位身心障礙者被核定為現金給付,他需要在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準備好購買或付款的相關憑證,並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申請撥付補助款。如果他在提交文件時有遺漏或不完整,主管機關會通知他在一定期限內補正。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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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