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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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申請人的輔具費用補助申請被核定後,負責核定的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上必須明確輔具費用的補助項目、金額以及補助方式,即是指補助金是否以現金方式或實物(輔具)方式給付給申請人。倘若申請人的補助申請被拒絕,核定通知書上還必須詳細列明拒絕補助的理由。 舉例來說,假設甲申請了一筆輔具費用補助,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定後,甲會收到一封書面通知,通知上寫明批准的補助項目、金額,以及補助方式是否為給予現金或提供實際輔具。如果某位申請人被拒絕補助,則通知書上應詳細說明拒絕的理由,例如該項輔具非該申請人所需或未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等。以上舉例僅為說明,實際通知內容需參考該法規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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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