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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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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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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申請人的輔具費用補助申請被核定後,負責核定的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上必須明確輔具費用的補助項目、金額以及補助方式,即是指補助金是否以現金方式或實物(輔具)方式給付給申請人。倘若申請人的補助申請被拒絕,核定通知書上還必須詳細列明拒絕補助的理由。 舉例來說,假設甲申請了一筆輔具費用補助,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定後,甲會收到一封書面通知,通知上寫明批准的補助項目、金額,以及補助方式是否為給予現金或提供實際輔具。如果某位申請人被拒絕補助,則通知書上應詳細說明拒絕的理由,例如該項輔具非該申請人所需或未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等。以上舉例僅為說明,實際通知內容需參考該法規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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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3 條規定:「前條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