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評估報告書後,應在十天內完成核定的程序。但是如果該輔具不需要進行評估的情況下,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的日期起算,主管機關應在十天內完成核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收到評估報告書後,或在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的十天內,都應該盡快進行核定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